(2016)桂01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丽勤与裴印华、李照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勤,裴印华,李照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勤,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裴印华,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李照照,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黄丽勤与被执行人裴印华、李照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裴印华、李照照所有的19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裴印华、李照照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