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赵×1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1,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1,女,2002年2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2(赵×1之父),1974年3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兼李×之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刘×,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负责人王兵,总经理。上诉人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少民初字第335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与李×、刘×达成案外和解,钱款已执行完毕,上诉人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811元,由赵×1负担559元(已交纳414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刘×负担25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11.5元,由赵×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艾 明代理审判员 管元梓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