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字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郭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郭运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字230号原告张秀英,女,194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66号院8号。身份证号码:410504194812280528。被告郭运林,男,1962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英诉被告郭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英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审 判 员 马小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姬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