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丁爱芹与陈根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25号原告丁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某承担150元整。审判员 彭家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