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温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甲,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甲,女,汉族,住怀集县。法定代理人:董某乙,男,汉族,住怀集县。被执行人:温某,女,汉族,住怀集县。申请执行人董某甲与被执行人温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温某应支付抚养费4000元(2015年4月25日-12月25日止共8个月),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鉴于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4执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