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刑初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妍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日1时21分许,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本市霞湾巷由南向北行驶至江涨桥东口的杭办大厦时,民警让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杨某为逃避处罚,驾车驶入杭办大厦内的停车场,后被拱墅交警大队民警追上并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72.3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被告人杨某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1mg/100ml,属醉酒驾驶。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人陆某的证言、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车辆信息、驾驶资格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情况、情况说明、现场录像光盘、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1时21分许,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本市霞湾巷由南向北行驶至江涨桥东口的杭办大厦时,民警让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杨某为逃避处罚,驾车驶入杭办大厦内的停车场,后被拱墅交警大队民警追上并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72.3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被告人杨某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1mg/100ml,属醉酒驾驶。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其陈述:2016年1月2日零时许,其与民警朱金军等人在本市拱墅区霞湾巷江涨桥东设卡对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当日1时21分许,一辆牌号为浙A×××××的轿车行驶至杭办大厦门口,驾驶员看见前方有民警在检查,就将车辆右转至杭办大厦门口。在杭办大厦门口守候的其立即上前询问,驾驶员声称住在杭办大厦里面。其要求驾驶员立即熄火接受检查,驾驶员没有听从指令继续驾驶车辆往杭办大厦里面行驶,其上前阻止未果。该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在杭办大厦里面右转后又左转向东行驶约30米至杭办大厦铁门附近,因没有行驶线路而停下。其再次要求驾驶员停车坐在车上接受检查,此时,驾驶员强行开门下车,但被其控制在驾驶室旁,后增援的同事到场之后,驾驶员接受了呼吸检测,显示该驾驶员酒精含量为172.3mg/100ml。后其等人将驾驶员带到了市二医院抽取了血液。2、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证实了被告人杨某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72.3mg/100ml。3、乙醇检验报告,证实了被告人杨某被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1mg/100ml。4、驾驶证、驾驶资格查询结果、行驶证、车辆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杨某的驾驶资格和车辆信息情况。5、情况说明,证实了未发现被告人杨某有其他违法犯罪等相关情况。6、视听资料,证实了被告人杨某被查获及带至医院抽血的情况。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被抓获的情况。8、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收集在案,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亦表示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建勇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人民陪审员 周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