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庞某、杜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庞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23-1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庞某。被申请人杜某。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冀0791财保2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庞某驾驶杜某所有的冀G号重型翻斗车实施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庞某驾驶杜某所有的冀G号重型翻斗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雨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