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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信某与赵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高中,农民。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信某。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信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六年一月八日作出(2015)涿刑初字第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撤回上诉。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刑初字第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曙光审 判 员  张彦林代理审判员  王兴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