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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刘营、刘亚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刘营,刘亚丽,何涛,韩卫珍,许学习,胡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6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住所地夏邑县孔祖大道南段力达小区南门西侧50米,组织机构代码:67166489-5。被告刘营。被告刘亚丽,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涛。被告韩卫珍。被告许学习。被告胡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刘营、刘亚丽、何涛、韩卫珍、许学习、胡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永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