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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46号原告谢某甲,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某甲,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