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梁凤兰、张永顺等与李松、沈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凤兰,张永顺,李松,沈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47号申请人:梁凤兰,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张永顺,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李松,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沈玮,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梁凤兰、张永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松、沈玮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卞和小区5号楼2401室房屋一套(房权证怀私字第××号),并已提供梁凤兰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怀唐路西侧房屋一套(房权证怀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凤兰、张永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松、沈玮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卞和小区5号楼2401室房屋一套(房权证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李松、沈玮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梁凤兰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怀唐路西侧房屋一套(房权证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梁凤兰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