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崔庆与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崔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号(中天大厦)402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闵玉梅,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世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庆,无职业。上诉人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崔庆自述其于2012年7月28日入职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处从事电工和司机的工作,入职后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在职期间每月工资为2500元,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下发薪制,发薪周期为上月1日至月底,且其在职期间实行标准工时制,但每周单休,崔庆实际工作至2013年1月10日,2013年1月11日至28日休病假,2013年1月28日晚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崔庆无故辞退。另查,2013年4月25日崔庆曾以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28日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加班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事宜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委做出劳仲不字(2013)第16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崔庆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又于2015年7月31日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2015年8月13日崔庆再次以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28日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加班费事宜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8月18日该委做出南劳人仲不字(2015)第5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崔庆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不予受理,崔庆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请求:1、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000元;2、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其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28日期间的工资2500元;3、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666元;4、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500元;5、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其加班费4681.9元;6、诉讼费由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另根据崔庆申请,法院调取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就好123自主式KTV装修合同纠纷起诉案外人天津欣然之家装饰有限公司相关庭审笔录及民事调解书,崔庆对于法院调取的材料表示无异议,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法院调取的材料虽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虽就好123自主式KTV的装修问题提起过诉讼,但系基于好123自主式KTV实际的经营公司尚未成立,因此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好123自主式KTV无任何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崔庆主张其与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崔庆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庭审中崔庆提交了派车单对其主张的劳动关系予以证明,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虽以派车单显示的用车人员中的超市、KTV名称亦不是其公司负责经营的进行抗辩,并提交了营业执照证明其经营范围,但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将案外人天津欣然之家装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且在该装饰装修合同案件中,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即依据的是案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其经营KTV、超市等产业完成装修工作,且法院已作出相应的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要求案外人天津欣然之家装饰有限公司退还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修费用,故法院对于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其并非好123自主式KTV的实际经营单位,好123自主式KTV与其并无关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此可以认定派车单中KTV及超市名称确为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产业。故对于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崔庆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崔庆已提交了派车单、超市及KTV的排班表证明其与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及工作请求,因此法院认定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崔庆已于2012年7月28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另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28日无故将崔庆辞退,因此认定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崔庆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13年1月28日解除。另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崔庆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且仲裁亦因超出仲裁时效下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但崔庆在此次提起仲裁前亦就相同事宜向仲裁机构及法院提起了仲裁申请及诉讼,符合时效中断的情形,现崔庆再次提起仲裁申请及诉讼并未超出时效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崔庆在入职后,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理应支付崔庆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崔庆提交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崔庆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共计实发工资为11796元,但根据银行对账单显示2013年1月份工资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确未予发放崔庆,而根据崔庆自述及银行对账单显示的每月实得工资数额,崔庆每月工资应为2500元,故以该标准作为崔庆月工资标准。崔庆当庭自述其于2013年1月11日至1月28日为病假状态,未到岗工作,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因此对于崔庆主张的2013年1月11日至28日为病假状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崔庆提供的1月份排班表及崔庆自述实际到岗情况显示,崔庆在2013年1月份实际工作8天,因此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崔庆2013年1月份工资919.5元(2500/21.75*8),故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崔庆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715.5元(11796+919.5)。对于崔庆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崔庆自2012年7月28日入职至2013年1月28日共计工作6个月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故将其辞退,故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崔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庭审中崔庆当庭表示按照离职前月实得平均工资2333元作为计算标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主张标准亦未高出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崔庆主张的标准2333元予以认定,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崔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666元(2333*2)。关于崔庆主张的休息日加班费一节,根据崔庆提交的好123自主式KTV排班表显示崔庆自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均为单休状态,因此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崔庆休息日加班费2298.9元(2500/21.75*10*200%)。对于崔庆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崔庆提供的排班表显示崔庆确实在2012年十一、中秋及2013年元旦被安排工作,但崔庆主张2013年元旦3天作为法定节假日明显过长,元旦法定节假日应为1天,因此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崔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724.1元(2500/21.75*5*300%)。关于崔庆主张的代通知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崔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715.5元;二、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崔庆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2298.9元、2012年8月30日至2013年1月28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724.1元,上述总计4023元;三、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崔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666元;四、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崔庆2013年1月份工资919.5元;五、驳回崔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法院。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崔庆承担。上诉人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以及其他法律关系。天津市爱必欣娱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为不同的两个法律主体。被上诉人崔庆辩称,天津市爱必欣娱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为夫妻店,每次送货都是受上诉人的法人指令送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6130号民事调解书,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天津好123自主式KTV装修合同纠纷起诉案外人天津欣然之家装饰有限公司,并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好123自主式KTV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院对于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与天津好123自主式KTV无关系的主张,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基于派车单、超市及KTV的排班表确认双方已于2012年7月28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爱必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