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夏元祥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元祥,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658号申请人夏元祥,男,194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康怡家园72号楼内。法定代表人秦毅刚(已故)。夏元祥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被执行人开具购房发票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负担诉讼费77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自法定代表人死亡后一直未能正常经营,公司公章等都失去控制,无人能代表公司从事各种活动,开具购房发票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目前无法进行。5、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法执行终结本案,申请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