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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舟山缤纷天地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培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缤纷天地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王培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83号原告舟山缤纷天地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万金湖路77号1幢211、213室。法定代表人陈鹰,董事长。被告王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缤纷天地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培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贺金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姿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