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成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尤容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成显,李尤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卢成显,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尤容,女,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2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尤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尤容的存款142378.5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尤容的收入142378.5元;三、如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尤容价值142378.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