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郑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刘某,郑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03刑初1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杨某,男,196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害人李某,女,197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害人刘某,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人郑某,男,1968年X月X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2002年9月月1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经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8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凌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光、书记员顾坤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被害人杨某、李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冒充锦州市渤海大学学校领导,在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间,分别以为被害人李某的外甥媳妇席某办理工作调动和帮李某承包渤海大学装修工程为由骗取李某、杨某人民币合计15万元;以帮被害人刘某办理承包渤海大学装修工程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1万元;以给被害人魏某朋友王某孩子办理借读为由,骗取魏某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郑某诈骗三起,诈骗总额合计人民币17万元,诈骗所得已经被其挥霍。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其犯罪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冒充锦州市渤海大学学校领导,实施诈骗行为分述如下:1、2014年4月至7月之间,被告人郑某以有能力为被害人杨某儿媳妇调动工作为由,在干休所住宅楼及凌河区盛合园李某家中,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3万元。2、2014年4月至7月之间,被告人郑某以有能力帮被害人李某承包渤海大学装修工程为由,在凌河区盛合园被害人李某家中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万元。3、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郑某以有能力给被害人魏某朋友王某孩子办理育明高中借读为由,在凌河区安居小区附近,骗取被害人魏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郑某于案发前返还被害人魏某人民币2万元。4、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郑某以有能力帮被害人刘某承包渤海大学装修工程为由,在凌河区夜市附近,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万元。综上,被告人郑某共实施诈骗犯罪四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7万元。所得赃款均已被其挥霍。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收条二张,证明被告人诈骗数额。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刘某的经过。4、证人王某证言,证明被告人郑某诈骗被害人魏某的经过。5、被害人李某、杨某、刘某、魏某的陈述,证明被被告人郑某诈骗的经过。6、被告人郑某的原始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与经过。7、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得来。8、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系抓捕到案。9、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前科情况。10、交通银行交易清单,证明被告人返还被害人魏某人民币两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杨某、刘某、魏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郑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郑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返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3万元,返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万元,返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万元,返还被害人魏某人民币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冯 欣代理审判员 敖思超人民陪审员 姜 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怡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