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民终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曹艳平与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艳平,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艳平,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汤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法定代表人张波,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楠,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艳平因与被上诉人林口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曹艳平。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曲新颖代理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