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聂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2号原告聂某,女,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被告胡某,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于志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