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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聂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2号原告聂某,女,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被告胡某,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于志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