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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1373号原告:黄某,男,1969年出���,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胡展,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展,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亚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诉称:2015年5月,黄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6月初,刘某以要给其儿媳拉麦为借口,向黄某索要电动三轮车一辆,6月20日,黄某又经案外人许某某之手给付刘某彩礼29000元,刘某同意与黄某建立婚约关系,但刘某在收受彩礼及车辆以后,不再履行与��某的婚约,也未与其同居生活。因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请求:1、判令刘某返还原告彩礼29000元;2、判令刘某返还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7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刘某在庭审中辩称:一、黄某与刘某之间从未有过婚约;二、黄某起诉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的存在是事实,但刘某后期已经返还黄某购车款;三、黄某起诉29000元给付的款项不存在,是黄某利用刘某不识字而恶意欺骗,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5月,黄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以男、女朋友名义进行交往。同年6月3日,黄某购买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交予刘某,花费购车款3700元。6月20日,黄某在案外人许某某家中给付刘某29000元作为彩礼,许某某代为草拟了协议书,内容如��:今15年6月20日,经许某某过给刘某彩礼贰万玖仟元,假如今后刘某在这相处期间有什么意见或对婚姻有什么疑问和各种原因不想继续这段婚姻的话,那就把经许某某之手过给刘某的彩礼钱如数退还,刘某捺印确认。黄某、刘某相处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发生过男女关系,除此之外,双方未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居住、未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协议书、银行取款记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黄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黄某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及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考虑黄某与刘某偶有共同生活等因素,本院酌定为2万元。刘某辩称未收到彩礼且已返还淮海牌电动三轮车购车款,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黄某彩礼款2万元、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黄某负担85元,被告刘某负担2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慧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