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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恢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付晨与朱春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晨,朱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付晨,男。被执行人朱春艳,女。桦南县人民法院(2013)桦民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权利人付晨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庆才审 判 员  张甲坤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