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九民重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金莲与穆春雨、穆春艳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莲,穆春雨,穆春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九民重字第34号原告张金莲,女,于2015年7月17日去世。被告穆春雨,男,汉族,1960年9月5日生,地址:九台市。被告穆春艳,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生,地址: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张金莲诉穆春雨、穆春艳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金莲已去世,且被告又系原告的法定继承人,原、被告身份混同。故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免收。审 判 长 丁忠敏代理审判员 卢岩& # xB;人民陪审员 赵 清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意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