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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九民重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金莲与穆春雨、穆春艳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莲,穆春雨,穆春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九民重字第34号原告张金莲,女,于2015年7月17日去世。被告穆春雨,男,汉族,1960年9月5日生,地址:九台市。被告穆春艳,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生,地址: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张金莲诉穆春雨、穆春艳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金莲已去世,且被告又系原告的法定继承人,原、被告身份混同。故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免收。审 判 长 丁忠敏代理审判员 卢岩& # xB;人民陪审员 赵   清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意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