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黄某鲁与黄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鲁,黄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桂1227民初87号原告黄某鲁,男,1977年3月24日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告黄某,男,1993年10月2日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黄某鲁诉被告黄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羡强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5日主持调解,书记员伍学旺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黄某鲁、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原告与屯上的黄某敏在本屯蓝球场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两人互相推拉,被告黄某见状后突然向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原告受伤当晚到巴马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一天,出院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开支医药费1984.07元。该案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无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诉至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院费1984.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74元、误工费74元、交通费1000元,各项共计3432.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各自愿一、被告黄万同意赔偿给原告黄东鲁各项经济损失费1800元,该款被告自限于达成本调解协议当日一次性付清;各自愿二、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被告负担一半。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有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羡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学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