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银燕与赵江、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燕,赵江,赵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王银燕,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江,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丽萍,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燕诉被告赵江、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燕以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银燕负担。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