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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银燕与赵江、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燕,赵江,赵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王银燕,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江,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丽萍,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燕诉被告赵江、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燕以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银燕负担。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