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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喻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喻某,1980年4月2日生。被执行人:刘某,1988年2月21日生。申请人喻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来民一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来民一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