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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5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与王风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王风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648号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7号。负责人田根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会云,女,1959年1月21日出生。被告王风成,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原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以下简称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与被告王风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俊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罗园供暖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会云,被告王风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罗园供暖分公司诉称:双方系供、用暖关系,我公司为被告王风成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西里1803号房屋供暖,并按北京市物价局的规定收取供暖费。被告王风成尚拖欠部分供暖费未支付。虽经我公司多次催款,但其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王风成给付2004年度至2014年度期间的供暖费共计17949.9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风成辩称:我确实没交2004年度到2014年度的供暖费,但我是低保户,每个月就2000元的工资,按照国家政策,低保户是享受国家减免政策的,我最多能把去年的供暖费交了,其他年度的没钱交纳。经审理查明:王风成系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西里1803号房屋的承租人,该房屋的使用面积为61.2平方米。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为该房屋提供供暖服务。该房屋2014年之后的供暖费按使用面积40元/平方米收取,2014年之前的供暖费按使用面积25.33元/平方米收取。现王风成未交纳2004年度至2014年度的供暖费。另,经本院询问,西罗园供暖分公司表示针对低保户应交纳的供暖费并无相关减免政策。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天岳恒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丰台西罗园天岳恒锅炉房供暖形式的证明、公租房合同、用户单位职工供暖费明细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为王风成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西里1号楼1803号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王风成应当交纳供暖费用。现王风成无正当理由未交纳2004年度到2014年度的供暖费,故本院对于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主张王风成交纳2004年度到2014年度供暖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风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西罗园供暖分公司二○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供暖费共计一万七千九百四十九元九角六分。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四元,由被告王风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熊俊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泽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