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徐锡军、费生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锡军,费生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徐锡军被执行人费生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龙巡民初字第001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费生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费生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费生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费生富(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75×××11的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智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