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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娇龙与王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娇龙,王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第166-1号原告赵娇龙。被告王宽。赵娇龙与被告王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宽驾驶的冀F×××××号轿车予以查封。现因被告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宽驾驶的冀F×××××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