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娇龙与王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娇龙,王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第166-1号原告赵娇龙。被告王宽。赵娇龙与被告王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宽驾驶的冀F×××××号轿车予以查封。现因被告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宽驾驶的冀F×××××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