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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鼎固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与江苏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鼎固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江苏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鼎固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被执行人:江苏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申请人滁州市琅琊鼎固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江苏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8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