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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亓树思与毛洪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树思,毛洪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54号原告亓树思。被告毛洪郡。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树思诉被告毛洪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