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亓树思与毛洪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树思,毛洪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54号原告亓树思。被告毛洪郡。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树思诉被告毛洪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