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细仙与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细仙,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张细仙,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向阳小区桃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被执行人华伟,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双泉社区民运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细仙与被执行人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细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