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晓丹、屠国宏等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丹,屠国宏,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执8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丹。申请执行人:屠国宏。被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家杰,该局局长。本院依据(2015)皖民四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银行存款15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龚江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