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周斌申请执行岳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98-2号申请执行周斌,男,生于1990年12月,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岳金平,男,生于1985年5月,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受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斌申请执行岳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周斌撤回对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