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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永君与浦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君,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774号申请执行人董永君(曾用名董永军),农民。被执行人浦霞,无业。申请执行人董永君与被执行人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射开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董永君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8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5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27元,由被执行人浦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开民初字第00826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昌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