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廖林明与廖宝翔、丘华林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林明,廖宝翔,丘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廖林明,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廖宝翔,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丘华林,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廖林明与被执行人丘华林、廖宝翔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丘华林的银行存款6649.58元、廖宝翔的银行存款5340.67元已被法院依法扣划;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廖林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丘华林、廖宝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5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