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春芳与濉溪县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芳,濉溪县人民政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812号原告:张春芳,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海生,安徽省濉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朱东利,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芳与被告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春芳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春芳负担。审 判 长 王思跃人民陪审员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