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鹤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楚蕾申请执行阳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怀鹤执字第833号刘楚蕾:阳珊、李健: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楚蕾与被执行人阳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阳珊、李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楚蕾与被执行人阳珊、李健自行和解,被执行人阳珊、李健已履行了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