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贾虎与高健、秦光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虎,高健,秦光福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545号原告贾虎,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高健,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现住汶上县。被告秦光福,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现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贾虎诉被告高健、秦光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虎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贾虎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先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广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