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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姝与陈治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姝,陈治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李姝。委托代理人武宪民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治瑾,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原告李姝诉被告陈治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姝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姝现因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李姝承担。审 判 长  裴治文审 判 员  唐海龙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