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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建雄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586号罪犯周建雄,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西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本院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建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周建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雄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