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邱代君与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代君,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邱代君,男,生于1982年7月3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居民,住赤水市复兴镇和平路12号附4号,身份证号码522131198207032756。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五通镇五通场十字街,机构代码:79396380-X。法定人代表人安美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调确字第722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邱代君申请执行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应于当于2015年11月27日前支付清偿申请执行人邱代君工资9600096000元,经我本院执行已兑现144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邱代君11490元,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邱代君8451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代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调确字第722号民事裁定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尚欠邱代君84510元继续履行(2015)合江调确字第72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代君在发现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明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