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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闫志松与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松,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58号原告闫志松,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444号,注册号:110229015362506。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被告李建分,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闫志松与被告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李建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其户籍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北京方诚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444号,据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建分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建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芦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