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杨允哨、曾海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杨允哨,曾海平,杨允托,杨允达,杨安全,周孔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757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商住楼东首一、二层。负责人:陈家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世宏、刘新新,该银行职员。被告:杨允哨。被告:曾海平。被告:杨允托。被告:杨允达。被告:杨安全。被告:周孔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诉被告杨允哨、曾海平、杨允托、杨允达、杨安全、周孔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5元,减半收取1737.5元,由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