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433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朱玉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