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冰杰与黄三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冰杰,黄三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4107号原告:杨冰杰,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卞西亮,南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三毛,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冰杰与被告黄三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艳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冰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卞西亮、被告黄三毛的委托代理人杨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冰杰诉称:因交通事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杨冰杰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676.6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黄三毛辩称:1.被告的次要责任应当划分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2.诉请部分不合理、不合法。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零时许,案外人吴祭秋(当场死亡)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乘杨冰杰)沿濉溪县S3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坪道班路段时,追尾黄三毛停放在道路上的无牌号农用车,造成吴祭秋当场死亡,杨冰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祭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三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冰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冰杰被送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25天,花去医药费及购买相关肢具共计54616.36元。另查明,黄三毛停放在道路上的无牌号农用车未投保相关保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案中,安徽省濉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黄三毛无牌号农用车系机动车,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黄三毛应首先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黄三毛按照其在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项目、数额标准及计算方法如下:1、医疗费:54616.3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5天=750元;3、营养费:30元/天25天=750元;4、误工费68.05元/天25天=1701.25元5、护理费:104.36元/天25天=2609元(护理人数系原告自愿选择);6、交通费10元/天25天=250元,共计60676.61元。赔偿方法:1、黄三毛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10000元。超出部分46116.36元(医疗费:54616.36元+营养费750元+伙食补助费750元-10000)由黄三毛按照其应承担的责任负担,即13834元(46116.3630%)2、黄三毛在交强险伤亡赔偿金项下赔偿4560.25元(交通费250元+护理费2609元+误工费170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三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冰杰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计28394.25(10000+13834+4560.25)元。二、驳回原告杨冰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杨冰杰负担350元,黄三毛负担3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汉月附1: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三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附2:本院账号:3465收款单位:濉溪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濉溪县建行营业部备注栏注明法院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