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4执恢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恢终35号申请执行人王一×。被执行人王二×。申请执行人王一×与被执行人王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8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撤销执行申请,表示该案现不要求法院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8119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