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42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茂龙与史振坤、邴吉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龙,史振坤,邴吉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91号原告:孙茂龙,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委托代理人:马立宝,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振坤,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邴吉好,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龙诉被告史振坤、邴吉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茂龙于2016年2月5日以被告史振坤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茂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铭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