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6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牌号为湘N×××××小轿车行至怀化市鹤城区北环路象鼻子路口时,因超速行驶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杨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在现场等候。之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5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接受报警案件登记表、机动车登记详细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扣押物品返还凭证、常住人员登记表、身份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分析检验报告、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杨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意见、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检验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避让行人,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郑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向好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琴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