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乐乐、李兴胜等与赵宇祥、赵生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乐,李兴胜,赵宇祥,赵生管,宋元虎,宋加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58号原告:李乐乐,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兴胜,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宇祥,男,201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赵生管,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赵宇祥的父亲。被告:赵生管,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宋元虎,男,201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宋加楠,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宋元虎的父亲。被告:宋加楠,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乐、李兴胜与被告赵宇祥、赵生管、宋元虎、宋加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乐乐、李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乐乐、李兴胜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又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