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姜静与陈仕珍物权确认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静,陈仕珍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3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姜静。被申请人陈仕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静诉被申请人陈仕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静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仕珍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所有的坐落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房权证号:泸市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3.2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姜静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仕珍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出租、毁损、隐藏等。二、查封申请人姜静提供担保的财产即姜静所有的坐落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房权证号:泸市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3.2平方米)。查封或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出租、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