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阿平与钟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阿平,钟森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62号原告王阿平,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告钟森兰,男,198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阿平与被告钟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同意与原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阿平以被告同意与原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阿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王阿平负担。审判员 阙美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